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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森林旅游管理机构

为加强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有利于森林旅游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湖南省林业厅于1992年成立了省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领导小组。原来的湖南省国营林场管理站,于2008年更名为湖南省国有林和森林公园管理局。2011年,省林业厅和省旅游局成立了湖南省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全省森林公园管理体系日趋完善,打破了区域和行业封锁,使森林旅游发展环境大大改善。

湖南省国有林和森林公园管理局工作职责:

1、研究拟定全省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实施和依法监督检查。

2、制定全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审核全省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设立、撒销、合并或隶属关系的改变,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维护全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的合法权益。

4、组织指导国有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提报和下达国有林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5、责全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与设计方案以及全省国有林场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组织协调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与建设、环保、旅游、国土、宗教等相关部门关系。

6、组织编制和审批国有林场分类经营规划,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造林育林、编制提报国家造林任务计划,负责指导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建设与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指导全省森林公园风景林建设,优化森林自然景观景点。

8、责审核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林地林木资产变动,并依法对征占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林地进行初审。

9、指导全省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计划财务管理,编制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年度财务报表,承办国有林场育林基金的征管工作,提报全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地方统筹、专项基金等安排计划。

10、承办厅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联系电话:0731-85550722

通讯地址:长沙市梓园路356号 邮政编码:410007

湖南森林旅游法规与政策

1、地方性法规

1995年颁布的《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部森林公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一部与森林旅游密切相关的法规。为我省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正确处理森林公园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对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持森林旅游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随后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的管理,依照《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又先后就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新建森林公园的基本条件、材料要求及申报审批程序;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和实施要求;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定点和设计审查、违章建筑处理;森林公园林地征占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森林公园以森林风景资源为条件招商引资的原则、形式、审批程序;森林公园委托执法问题的有关规定。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保护规定。如怀化市中坡省级森林公园晋升国家级森林公园后,怀化市政府出台了《怀化中坡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政府针对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制定了《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天门山景区暂行管理办法》。

2、与森林旅游有关的其它立法

该类立法并不以直接规定森林旅游景区的活动为目的,而是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针对旅游活动的特点而对其进行适用。如《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等,它们在调整森林旅游活动各种法律关系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地方政策

2005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的保护和建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的通知》。指出:“森林公园建设是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事业建设的重要部分,保护和建设好森林公园,是加强生态保护,确保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途径”。同时明确了森林公园的事业单位性质:“将森林公园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由当地编委核定编制后,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定项或定额补贴,保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森林公园风景林全部纳入生态公益林,由各级政府安排生态补偿费”。在森林公园建设投入方面要求:“要把森林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发展改革、财政、林业、交通、电力、电信、水利、建设等部门要重点支持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建设,将其纳入相关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解决森林公园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道路、通电、通信、供水等问题。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政策性贴息贷款及贴息资金等应适当向森林公园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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